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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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曹宥潔
曹國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上訴人 莊東霖
雷艷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雷莛銨 (原名 雷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雷莛銨(原名 雷玉芬 )」之記載,應更正為「雷莛銨(原名雷玉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