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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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5號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曹宥潔
曹國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上訴人 莊東霖
雷艷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雷莛銨 (原名 雷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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