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38號聲請人 朱耀光 新北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 朱茂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何韋澄 │彰化商業銀│101年6月25日│43,020元│IN0000000│││││行南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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