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智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智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