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9號反訴原告 游文彬 即被告 游世全 共同 王聖舜 律師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許毅竑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