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賢選任辯護人林金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吳志賢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吳志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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