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興因犯侵占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先敘明。
二、受刑人吳嘉興因犯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