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呂三元
被   告  陳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2時1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
15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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