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郭峻誠
被 告 藍文宏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697號詐欺事件之刑
事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1697號偵查中,而被告於該案中所
為陳述及其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偵查訴訟終結確定,並調取上開偵查案卷,
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