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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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856號聲請人 王晟瑋
王晟宇 王乃俊 王文妙 蕭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㈠由於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繼
承系統表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存歿情形。即使法定繼承人業已死亡,仍應將之列入,並註明「已歿」,「不得空白」,包含:
⒈第一順位繼承人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⒊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聲請人應提出尚未聲請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即上述㈠所載之人,不論生歿均應提出)。
三、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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