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823號聲請人 吳思樺
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順位繼承人 吳振瑈吳劉懿妙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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