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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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9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關於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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