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1號被告甲○○
現於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楊得君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