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87號聲請人 詹智堅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張紘勝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張紘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