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被告 羅邦亮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被告 陳凱婷
賴靜慧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被告 吳秋玉 即金國花檳榔.訴訟代理人 陳慈懿 被告 謝良琦
賀淑仁 張賴貴美二手王精品服飾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備註:請原告提出被告謝良琦之繼承系統表並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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