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游慶隆 債務人 詹雅雯 債務人詹 鎰瑞 即 詹茂 城債務人 蕭存妤 即 蕭巧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雅雯前就讀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 詹鎰瑞 即 詹茂城 、蕭存妤即蕭巧引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34,672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雅雯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
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1年1月1日(即第42期),依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78,13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詹鎰瑞即詹茂城、蕭存妤即蕭巧引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雅雯、詹│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78137│鎰瑞即詹茂│月1日起│││││元│城、蕭存妤│││││││即蕭巧引││││└──┴───┴─────┴──────┴──────┴───────┘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詹雅雯、詹│自民國101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8137│鎰瑞即詹茂│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城、蕭存妤│││百分之十,逾期││││即蕭巧引│││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