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洪證深 相對人泰新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6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