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47號債權人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代理人 蔡麗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德旺 、 陳根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之標的金額,核與後附之債務人現借各筆餘額查詢單所載「放出餘額」不符,請說明其原因為何?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