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851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