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