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