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孫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佑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