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 高秋妹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葉芸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立人 即 高金福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萬6,214元(計算式:2,596,987元+1,823,000元+2,276,227元=6,696,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