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峯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所載「士林地院」,均應更正為「新北地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