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4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並於97年7月14日確定,聲請書附表所載判決確定日期有誤,逕予更正)。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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