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商訴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原告 三井 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普力多元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普力多元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普力多元有限公司前於95年1月19日以「美樹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9月4日中台評字第97016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普力多元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