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巷1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扣除督促程序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8,250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駁回,有裁定在卷可稽。
三、原告於97年8月7日受收上開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之查詢單可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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