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8號再審原告 王陳秀盆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秀葉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