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陳資閎 原告與被告 歐玉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