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
洪松林 陳鴻謀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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