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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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163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上訴人 高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