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劉建漢 被告 鄭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清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0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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