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蔡卯生 代理人 葉日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4日就任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在案。又聲請人前經本院就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100年6月30日,惟因該公司仍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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