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重訴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訴字第114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卦儀選任辯護人施承典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99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黃國永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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