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8號聲請人 黃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蔡科勉 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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