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366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邱烋 法定代理人 邱煥火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上訴人 錢木欽 訴訟代理人 邱奕彰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邱煥火是否具有管理權,即本件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係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67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9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該事件業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2257號事件於99年12月9日以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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