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伊
劉秀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偵字第1257、12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公克,含外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警員於民國94年1月5日21時45分許,在臺中縣烏日鄉(現已改制為臺中市○○區○○○路○○○○號門前,查獲被告陳冠伊、劉秀凰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2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當場扣得白色粉末5小包。而扣案之白色粉末含袋重1.4公克(分為5小包),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58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經送驗後均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4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2001543800號鑑定書附卷為憑,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與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