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03號原告 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簡雅君 律師複代理人 蔡頤奕 律師
葉禮榕 律師被告 張珮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昌 被告 郭賢娥
楊戒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 被告 簡國藩 訴訟代理人 簡郁洲 被告 林春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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