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995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聲請法院准予減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減刑案件之管轄法院,須為應減刑之案件中,應受減刑判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始足當之。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前揭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92年7月10日以92年度易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然因被告不服本院前揭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3月2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而於93年3月2日確定,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開判決書正本2件在卷足稽,是以本件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揆諸上揭規定意旨,本院就受刑人本件聲請尚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受刑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