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0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029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文彬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黃淑玲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成功路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係於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