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林麗滿 訴訟代理人 林宜璋 被告 林東龍 法定代理人 林博丞 被告 陳杏鵑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戴龍 律師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