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被告為何人。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以每日新台幣叁仟元計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止共一千一百九十三日之賠償金額,合計新台幣叁佰伍拾柒萬玖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所欲請求之被告為何人,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