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成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3年
3月11日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之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之罪之宣告刑誤載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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