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聲請人冠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狀末公司印章。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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