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9號聲請人 柯振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 秋雨 創新(原名秋雨印刷)股份有│81NX0000000-0│1│461│││限公司││││├──┼───────────────┼───────┼──┼──┤│0002│秋雨創新(原名秋雨印刷)股份有│86NX0000000-0│1│450│││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