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世雄選任辯護人林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世雄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世雄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亦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於民國99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經屆滿,經第一次延押,至99年12月27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件雖99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惟待評議後始能宣示判決,被告以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何秀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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