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 孫淑珍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被上訴人 楊秉禾楊丁元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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