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40號原告 吳明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蒂娜 (TINA.G.MARQUEZ)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被告為菲律賓國籍,原告起訴狀未附菲律賓文或英文譯本,於法不合,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英文或菲律賓文譯本,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