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古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桂雀 間因99年度訴字第4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萬5,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