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愛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六日及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